-
-
人文素养委员会
-
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人文素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人文素养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动人文素养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培养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我校特成立人文素养委员会。人文素养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我校人文素养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人文素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通识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一人,由校级领导担任,校级委员若干人,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为便于工作开展,委员会可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活动,分别负责课程体系设计、师资协调、质量评估、活动策划、社团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人文素养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我校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专家学者、教师、辅导员及机关工作人员中聘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 积极宣传加强人文素养教育教学在我校人才培养、学校建设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条 对我校人文素养教育教学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我校人文素养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交流,审议人文素养教育教学研究计划和成果,依据学校要求审查人文素养类课程,指导和推动我校人文素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并审议我校人文素养教育教学有关文件,研究制订人文素养教育教学的目标和要求,参与人文素养教育教学评价工作,促进人文素养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九条 研究和指导我校人文素养教育教学教材,尤其是校本教材的建设工作,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编选计划,组织开展教指委规划教材的申报、评审和编订以及参与国家规划教材的评审。
第十条 协助学校做好人文素养教育教学的师资培训工作,促进我校人文素养教育教学的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人文素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学校。
第十三条 各委员所在部门应积极支持人文素养委员会的工作,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委员会委员要主动向所在部门领导通报相关的工作。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人文素养委员会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召开会议和通信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和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会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工作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实施。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部门,需经学校审核转发。
第十五条 人文素养委员会联合有关单位开展专门网站建设,主要用以宣传、交流人文素养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沟通人文素养教育教学信息,加强各委员、各部门以及行业、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人文素养委员会、秘书处及各工作小组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要求,在委员会章程的框架范围内开展。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人文素养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专项拨款、其他项目拨款、有关培训和活动收入、社会赞助或捐助、图书出版收益等。委员会经费要本着俭省节约的原则,用于自身建设与发展、委员的发展和提高、相关活动组织及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等。委员会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秘书处建立账本,并适时向委员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章管理: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盖章事宜,公章的使用必须提出申请,并经由主任委员审批,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委托秘书长审批。公章由秘书处设专人保管。委员会及各工作小组所有对外界发出的文件、通知、信息等必须经由秘书处审核,并报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后才能发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文素养委员会各工作小组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