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
发放实施细则(2024 版)
1.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烟企业)工作的 4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 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及专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3.6 万元、2.4 万元、1.2 万元、6000 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 3 年。对绿色石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等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中符合上述条件且属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生活补贴时限延长至 5 年。
2.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对通过公开招聘或依据有关人才政策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的 4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程序和组织部门优秀毕业生选聘程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 35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 30 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3.6 万元、2.4 万元、1.2 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 3 年。
3.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烟企业)工作且属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需求目录内的 45 周岁以下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35 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和技师,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3.6 万元、2.4 万元、1.2 万元、6000 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 3 年。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需求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发布。
1、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烟企业)工作的 4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 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及专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并新购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 30%,最高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绿色石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等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中符合上述条件且属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校博士研究生,按照购房金额的30%,最高给予 26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2、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对通过公开招聘或依据有关人才政策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的 4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程序和组织部门优秀毕业生选聘程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 35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 30 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并新购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 30%,最高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①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 12 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不满 12 个月的申报不予受理。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累计满 12 个月后,由现工作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却未申领生活补贴,变换工作单位后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视为此前自动放弃申报资格。对变换工作单位前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满 12 个月时间自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当月起算。
②生活补贴时限为 3 年的,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 5 年内申领完毕,超过 5 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未在 5 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生活补贴时限为 5 年的,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 7 年内申领完毕,超过 7 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未在 7 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①购房补贴须社保缴纳满 12 个月后方可申报,不满 12 个月申报的不予受理。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累计满 12 个月后,由现工作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却未申领购房补贴,变换工作单位后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视为此前自动放弃申报资格。对变换工作单位前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满 12个月时间自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当月起算。
②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引进的人才申领购房补贴的,购房时间须在首次新引进之后。
③购房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 5 年内申领完毕,超过 5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未在 5 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④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但夫妻双方申领购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的 60%。若申报人所用住房属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产权,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若申报人所用住房属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⑤除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外,其他同一套住房均只可据此申报一次购房补贴。
⑥除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外,其他均不可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⑦申报购房补贴属于市级财政全额承担的,所购住房不受烟台市行政区域限制;属于区市财政为主承担的,所购住房须在该区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依据任一方情况确定购房所在区域。
①原不动产权利人为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限定为父母、配偶、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
⑤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
⑥留有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前或合同约定交易时间合法有效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
⑦房产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计税评估价格的 70%,但下列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申报单位提供的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申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等;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申报单位提供的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申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等;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⑤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⑥其他审核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补充佐证的材料。
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中涉及的学历、学位、社保、购房、不动产、婚姻等证明信息,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⑤购房交易记录: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时间和方式的,提交合同履行完毕后与合同金额一致的本人(或配偶)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含商业或公积金贷款相关证明材料);未明确约定交易时间和方式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前(含当日)与合同金额一致的本人(或配偶)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
⑥申报人与原不动产权利人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承诺书;
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人才补贴申报”平台申报,实行全程网办。申报人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1.中央、省属驻烟及市属事业单位(由属地区市财力保障的除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由其事业法人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2.市管(市直)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
3.区市属事业单位以及由属地区市财力保障的中央、省属及市属事业单位,由属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4.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非企业法人,由其住所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5.烟台市以外企业法人在烟台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烟台市缴纳社保(须含养老保险)和纳税的,由主要纳税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烟台市以内企业法人在各区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主要纳税地为依据划分确定申报受理渠道,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承担或不主要承担纳税义务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纳税的企业法人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6.申报人在烟台市及各区市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实际就业的,应在实际就业分支机构缴纳社保,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对申报人实际就业分支机构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暂不予受理,待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理顺申报人社保缴纳关系后再予受理。
7.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须均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工作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次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因涉密问题不宜对外公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不对外公示,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或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对首次新引进(事业单位须为通过公开招聘或依据有关人才政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重点海外高校 4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且学制 2 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以上均不含各级财政资助公费出国留学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 15 万元、6 万元一次性留学费用补贴。
1.申报要求
①申报人须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全日制就读。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或联合培养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足 6 个月(180 天)的,不在申报范围内。
②申报人须签署并提交非公派留学声明,保证确属个人自费留学。
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申报单位提供的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申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等;
④国(境)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通行证)及签证页(签注记录);
⑥其他审核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补充佐证的材料(外文的须由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社保缴纳信息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1.本细则所称企业包括各类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缴纳企业性质社会保险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本细则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和制造,通过加工、制作、装配等环节将原材料转化为新的部件和产品的企业。具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制造业门类进行确认。
3.申报单位应在烟台市缴纳包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中央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海关、银行、保险、证券、 电力、邮政、通信、烟草、盐业、港口、机场等单位,确需在烟台市仅缴纳工伤等单一险种的,按照“谁审核发放、谁负责备案” 的原则,实行备案名单制管理,其中属于企业性质的还须在烟台市纳税,否则不予备案。未纳入备案名单范围的,不得申报人才补贴。
本细则所称“首次新引进”,是指第一次来烟台市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市缴纳社保。在查询和确认社保首次缴纳时间、缴纳记录过程中,同时考察社保缴纳与真实就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保与就业的有机统一。
1.首次新引进时间,以人才在烟台市缴纳社保(须含养老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经备案缴纳单一险种的,以其在烟台市缴纳该险种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2.对曾在烟台市就业和缴纳社保,后又中断社保并取得全日制学历学位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在烟台市重新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但中断社保时间应与全日制学历学位就读时间基本相当或更长;未中断社保取得学历学位的,不享受人才补贴政策。此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已申领完毕的,不再依据其最新或最高学历层次享受现行政策;生活补贴尚未申领完毕的,可以依据最新或最高的学历层次,按现行政策继续申领,前后累计不得超过补贴时限,最长申领期限可重新计算。
3.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在烟台市实习期间缴纳社保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申报学历毕业后在烟台市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4.博士后在烟台市设站(基地)单位期满出站留烟就业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保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但在进站前已在烟就业和缴纳社保的,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所在单位(或在站单位,以缴纳社保为准)申领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博士后在站期间,在领取博士后在站生活补贴的同时,不得申领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5.烟台市以外用工单位在烟台市使用并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人员,转为烟台市用工单位或不再以派遣方式在烟台市全职就业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重新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6.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单位)缴纳社保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此前已在烟就业的除外)。若有其他类似培训项目,依此执行。
1.商品住房须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其土地用途须为住宅用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用地的,不得以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2.新建商品住房须进行网签备案,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
3.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金额,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二手住房购房金额,以购房纳税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
(四)关于符合条件的重点(海外)高校的界定
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校名单如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根据烟台市发展需要,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整补充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校名单。
2.符合条件的重点海外高校限定为 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名的高校,具体以申报人毕业年度 QS 世界大学排名为准。QS 世界大学排名实施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 QS 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1.对符合《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中涉及的购房补贴政策的,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申领完毕,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2.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组发〔2021〕2 号)中涉及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留学费用补贴政策的,继续按《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烟委人组办发〔2022〕1 号)和《关于人才购房补贴申报有关认定标准的补充规定》(烟委人组办发〔2024〕20 号)执行,且应于 2029 年 5 月 31 日前申领完毕,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2.伪造、变造、隐匿或协助他人伪造、变造、隐匿申报材料和信息的;
3.为申报补贴刻意注册个人公司、未能实际经营运行的;
4.拒不提供审核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佐证材料和相关信息的;
对存在或涉嫌存在以下情况的,暂停申报单位申报资格:
1.明知申报人与本单位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仍协助其通过本单位申报补贴的;
2.对申报人伪造、变造、隐匿申报材料和信息放任不管,甚至纵容支持的;
3.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甚至放任不管,给正常审核发放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对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实施补贴申报暂停的,由申报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下发烟台市人才补贴申报暂停通知,载明暂停的事实和缘由,告知申诉的渠道和方式。经查证,涉嫌申报暂停事由不成立或申报人、申报单位按期改正的,由申报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下发撤销烟台市人才补贴申报暂停通知,自撤销申报暂停之日起,恢复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申报资格。
1.申报人被暂停申报资格后,不按正当渠道和方式沟通、反映和申诉,拒不承认已查明的申报暂停事实和缘由,特别是通过不正当渠道和方式散布不实言论,继续强行申报、试图蒙混过关的,由申报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人下发列入烟台市人才补贴申报人黑名单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时或定期向全市通报申报人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审查和防范。对列入黑名单的申报人,应同时追查其已申领补贴部分是否符合政策条件,若存在违规申领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补贴资金,且 5 年内取消享受人才补贴政策资格,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情节严重的,视情向公安、大数据、信用管理等部门进行反馈,通过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惩戒。
2.申报单位被暂停申报资格后,不按正当渠道和方式沟通、反映和申诉,拒不承认已查明的申报暂停事实和缘由,也不改进和完善申报审核工作,继续强行申报、试图蒙混过关的,由申报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单位下发列入烟台市人才补贴申报单位黑名单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时或定期向全市通报申报单位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审查和防范。对列入黑名单的申报单位,5 年内取消享受人才补贴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